作者:李曼
在歐洲當地展開人力資源管理時,如何於聘僱契約中合理規範工作時間,是企業與其員工普遍關注的核心議題。歐洲員工對工作時間安排與休假權益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識與維權意識。
因此,企業在歐洲進行在地化用工管理時,選擇何種工作時間制度,不僅影響員工薪資水平與企業用人成本,更關係到勞動法的合規性與企業用工風險之控管。
為協助企業應對此項挑戰,漢騰諮詢專為企業人資部門提供涵蓋員工入職、在職管理及離職流程的在地化員工管理服務。此外,對於有特定管理需求或達一定員工規模之企業,亦提供量身打造的人資管理制度服務,如《歐洲公司員工管理手冊》之編制與完善,協助企業系統化建構內部規章制度。
我們的目標是協助企業順利進入歐洲市場,切實應對文化差異與法律制度差異所帶來之挑戰,實現真正的在地化、合規化營運管理。
本文以法國為例,系統介紹法國勞動法對工作時間之基本規範,並比較數種常見之工作時間制度,協助企業於簽訂勞動契約時作出合理安排。
一、法國勞動法對工作時間的基本規範
法國勞動法規定,每週法定工作時間為 35 小時(《勞動法》第 L3121-27 條),為法國最常見之工時制度。
在 35 小時基礎上,依據《勞動法》第 L3121-20 條與 L3121-22 條,員工工時尚有以下上限:
- 每日上限:10 小時(特殊情況可達 12 小時)
- 每週上限:48 小時
- 連續 12 週之平均工時上限:44 小時/週
- 每年加班時數上限為 220 小時(除非團體協議另有規定)
二、加班處理方式
- 加班工資
依據《勞動法》第 L3121-24 條,若超出契約中約定工時(如超過 35 小時),可支付加班費作為補償。加班工資依每週工時超出部分計算:
- 前 8 小時:時薪 1.25 倍
- 第 9 小時起:時薪 1.5 倍
- 休息時間補償
除加班費外,亦可將加班時間轉換為補休。但補休時數非 1:1 比例,同樣依加班級距:
- 前 8 小時:1 小時加班 = 1.25 小時休息
- 第 9 小時起:1 小時加班 = 1.5 小時休息
若團體協議以 1:1 折算,必須明文載明,並確保員工總體權益不受損。
三、三種主要工作時間制度
- 標準 35 小時工作制
最基本的安排方式,超過即視為加班並依法補償。
推薦適用職位:操作類、行政支援、零售與服務業員工等。 - 39 或 40 小時工作制
企業可安排每週超過 35 小時(如 39 或 40 小時),並透過 RTT 機制給予額外休假。
例如每週工作 39 小時,全年約可累積 12 天 RTT。
推薦適用職位:中階管理、行政、技術等需穩定日程安排者。 - 以「日」計算工時
適用於高自主性的管理職人員,採年度天數制(forfait en jours),如一年 218 天,不以每日小時計。
全年不得超過 235 天,超出將涉及加班補償。
推薦適用職位:高階主管、專案經理、業務開發、顧問、資深工程師等。
法國工作制度多元,提供雇主靈活選擇空間。除上述三種外,亦有適用於季節性工作之年度工時制、兼職制度等。企業應結合職位特性,合理設定工時制度、明確加班補償方式,以提升用工效率並降低勞動爭議風險。
若您對此主題有興趣,歡迎聯繫我們,為您的歐洲子公司提供系統化人資管理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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